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每日一题(20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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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每日一题(2016.2.17)

  单项选择题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问题。

选项A错误。《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本案中,正本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该提单属于提示提单,因此,其转让需要经过背书。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下同)第十一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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