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秋季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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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秋季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成教计〔2011〕3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秋季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开学在即,为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措施落到实处,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高中阶段信息技术教育费的通知〉的通知》(成财非〔2011〕18号)要求,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取消高中阶段“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仍然按照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11〕98号)执行。

二、学校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任意减免教育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须纳入学校经财政、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开设的账户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教育资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教育需求,确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资助实现“应帮尽帮,应助尽助,不重不漏”。

六、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公示牌”由学校在校内显著位置长期固定悬挂公示。收费公示牌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批准文号及发改(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内容。教育收费信息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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