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河北省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与就业后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我省各类高校,2010学年 原则上不再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大学生入城镇居民医保毕业后可接续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大学生在校期间与就业后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每两年折算一年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毕业后在省外就业的,按当地医保的有关政策执行。
原则上不再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09年我省102万在校大学生中,参加“居民医保”的仅为26万人。为了减轻这些大学生的后顾之忧,2010年将让他们继续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据悉,我省各类高校,2010学年 原则上不再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据悉,对2010年以前已在高校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且在合同期内的在校生,由个人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享受住院、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等保障待遇,并由学校协调与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享受待遇。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2010年缴费标准一次性预缴其在校期间全部保费,以后调整缴费标准时不再补缴;也可按学年依次缴纳。
大学生医保参保期为9月至年底
大学生医保的参保期为9月至年底,参保期内,无论何时参保,享受保险的起始日期都是入学日。大学生参保可按年度缴费,也可按学年缴费,具体方式由各地统筹自主确定。按年度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按学年缴费的,当年10月1日至次年10月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此外,参保学生参保前不用体检,且没有等待期。大学生的就医也很方便,与城镇居民、职工就医地点无异、另外,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也会被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石市大学生每人每年缴50元
昨日,记者从石市医保中心获悉, 石市共有30余万在校大学生。这些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执行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的标准。即:每人每年150元,财政补助100元,个人实际缴纳50元;其中一、二级残疾人、父母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全额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另外,每人每年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
大学生报销实行“一卡通”
石市高校医务所(室)可作为大学生门诊统筹医保定点,大学生可在高校医务所(室)享受门诊费用报销待遇。门诊统筹设立年累计200元的起付段,200元及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自付段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大学生在定点门诊就医时,自付段内的由大学生个人支付,其余部分由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记账。
此外,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石市将实行“一卡通”,大学生可在全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报销。
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1万元
石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意外伤害统筹、急诊抢救费用报销、特殊病种费用报销、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和普通慢性病费用报销7个层次的医疗保障。在7类医疗保障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2.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8.5万元,合计11万元。参保大学生可在石市任何一家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住院费报销待遇,报销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增加比例最高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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