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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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公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按照这一办法,市地级就业见习基地由当地人社部门统一授牌后开始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所在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考核及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力争所有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参加见习。

《办法》规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按月发放,也可按季度审核拨付。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证明。见习人员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办法》还规定,见习基地要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外地生源见习人员的住宿问题。应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取消见习基地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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