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阅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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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阅读十三

有规则,权利才有保障

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信息空间和言论范围,与此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以互联网为工具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罪与非罪、量化标准、行为手段与危害结果等进行了明确界定,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这同时也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让人们认识到网络也是公共场所,守法依规,权利保障才能更加充分。

在信息化发展突飞猛进的当下,刑法中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缺少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互联网上就可以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有悖于人们的常识,更有害于公序良俗。事实上,发生在各地的多起案例已经告诉我们,如果互联网不受法律管辖,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谣言和诽谤的受害者。

不受限制的自由会导致怎样的结果?规则缺失之下的无序,表面上看人人都能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但结果是良好的公共秩序受到挑战甚至破坏。发言的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那些批评司法解释侵害公民言论自由的人,抹杀了自由和无序的区别。司法解释的公布,正是为公民依法在网上抵御不良言论的侵害筑起了堤坝。

还有人将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理解为转发超500就要被抓,这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误读。首先,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之外,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罪是自诉罪,只有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才能受理,否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其次,诽谤罪是故意犯罪,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转发有关信息,不能以诽谤罪处理。而司法解释列举的适用公诉程序的7种情形,更是从操作层面防止了执法权的滥用,有助于消除实践中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而非抑制。

在打击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同时,司法解释也注重保护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样强调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比如,司法解释对保护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作出了明确肯定,强调只要不是故意、明知的,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表述传递了维护公民言论自由、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坚决态度。任何以打击网络谣言为借口,拒绝舆论监督、打压网络举报的行为,都是错误的,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统一法律适用作出了努力,也是明确互联网言论规则,让公民的表达权得到更充分保障的重要举措。

只有有求必应,才能一呼百应

在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位领导干部在深入基层听取意见过程中发现这样一个反常现象:一些基层干部抱怨如今的群众不听话、不好管,常与干部唱对台戏,甚至抵触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而群众则抱怨干部不像话,对群众的冷暧不放心上,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对群众迫切需求久拖不决,有的还对群众颐指气使,态度粗暴,没有丝毫公仆的样子。

到底是少数干部不像话,还是群众不听话? 不像话与不听话之间是不是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一位长期在地方从事群众工作的领导干部从政心得颇耐人寻味:群众对党的感情是朴素、真挚、浓烈的,由衷地相信党、拥护党。领导干部只要把群众的冷暧放在心上,对群众的诉求有求必应,群众就会与领导干部心心相印,对领导干部的号召一呼百应。

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执政党建设的永恒课题。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党群众关系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不断增强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一个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

群众认干不认说。那些写起来头头是道,说起来天花乱坠,对群众期待的事不下大力气、不动真功夫的干部,群众从心里就瞧不起甚至反感,又怎么会顺其情听其话呢?要想自己讲话有人听、下令有人行、号召有人跟、干事有人应,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认真践行党的宗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办, 以食不甘味、寝不安席的责任感去解决老百姓衣食住行和就业、就医、养老等民生问题。如此,才能成为咱老百姓的贴心人,群众自然会拍手叫好,欢呼拥护,一呼百应。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现在,有些党员干部执政为民的意识不强,对群众的困难和疾苦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样的干部,在群众心里怎么可能会有位置呢?百姓心中有杆秤,人民群众在我们心里有多重,我们在人民群众心里也就有多重。为官没有公仆样,人不像话,话难服人。其身正,不令其行,干部很像话,群众才会信其言。只要干部的作风变实了,形象变好了,何愁群众不听话、百姓不拥戴?!

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沈浩等党的好干部,正是他们忠实实践了党的宗旨,为人民呕心沥血、鞠躬尽瘁,才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在人民群众心中矗立起一座不朽的丰碑。只有我们党员干部像这些党的好干部那样,真正把群众当亲人去对待,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把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当作自己的困难和问题去解决,用一颗真心去关爱群众、感化群众,就一定能得到群众真心的拥护和支持。

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把群众放心上,把群众当亲人,才是破解不像话与不听话难题、形成有求必应与一呼百应局面的金钥匙。干部说话中听、办事中意,就会与群众心相连、情相系,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也一定能把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克服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行前进。

用法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互联网在中国的历史并不长,但其影响却早已虚拟照进现实。大力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使其成为社会进步正能量,这是举国上下的普遍共识。这些年来,网络问政的兴起,网络反腐的接力,以及通过微博直播庭审,都说明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人们也有这样的感觉:飞速发展的网络泥沙俱下,信息多元了,却越来越难以在谣言和真相间做出区别;微博热闹了,有人却不堪辱骂关闭微博求清净;在互联网上,越没底线越容易出名、甚至越是伤害别人越容易获得好处。这一切,已经成为某种令人烦恼的死结。

我们常说,不要将孩子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反过来,我们也不能让一个孩子老泡在洗澡水里。如果是这样,怎样使孩子保持身体清洁?又如何能够健康成长?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意义就在于此。它清除的是网络上的污泥浊水,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从司法解释的10条内容来看,无论指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还是明确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的适用条件,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也对一些法律模糊地带做出了明确界定、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进行了有力驳斥。比如,鼓吹以谣言倒逼真相,最终真相被丢在一边,造谣对无辜者的伤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真切可见;信奉网络可以自净一切,殊不知在自净功能启动之前,许多犯罪已经发生。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修剪杂枝、除虫施肥,网络这棵大树才可能根深叶茂、茁壮成长。

还应该看到,规范和管理网络内容,不仅是网络自身发展的专业问题,也是涉及公民权利的重大命题。正因如此,从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到此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都传递出这样的理念:对于互联网的兴利除弊,靠的不应是个人意志、行政命令,而是交由法律来判断、交由司法来裁决。这种理念,体现的正是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也表明,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事实上,对于网络发展与法律跟进的关系,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一个认识深化的过程。在网络最先兴起的西方国家,最初的观点认为,网络无政府,互联网不需要法律。互联网创始人之一的戴维克拉克就曾表示:我们拒绝国王、总统和投票表决,我们只相信多数人的意见和运作法则。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经受住实践检验、满足发展需求,因此也未能被各国接受。时至今日,网络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已经相当完备。比如,美国在多起司法判例中对网络诽谤进行了严惩,日本也早已将《刑法》的内容延伸到网络领域。实践证明,由法律主导网络秩序,不仅不会扼杀网络活力,反而可以兴利除弊,激发更多网络正能量。用法治思维推动网络健康发展,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中国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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