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英格兰儿童青少年性剥削防治计画实务工作者行动指南简介 2012年09月28日 12时讯
英国政府教育部门于去(2011)年11月针对英格兰18岁以下儿童暨青少年性剥削防治提出一项全国性行动计画(Tackling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Action plan)。此项计画之提出乃着眼于目前不论任何性别、族群及年龄之儿童及青少年被帮派或个人以各式各样对价(例如金钱、住宿、食物、毒品、酒类等)利诱或强暴胁迫进而从事性行为之「性剥削(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问题日益严重,期待透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社区自愿之第三部门( voluntary and community sectors, VCS)各组织之共同合作,找出现行防治系统待加强处,共同打击此类犯罪。由于有关儿童青少年性剥削议题仍有许多待各方研讨并寻求共识之处,故该行动计画未告完成,教育部门会定时提出进度报告及逐步具体措施,今(2012)年7月教育部门公布提供给政府或民间前线实务工作者关于当怀疑某儿童遭性剥削时应如何处置之简易行动指南即为一例。
该简易行动指南参考配合前工党时代儿童、学校与家庭部门(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于2009年8月所提关于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防治指导手册内容,列出六大步骤:
步骤一:发现辨识性剥削个案 政府或民间前线实务工作者应小心留意週围儿童是否有遭儿童性剥削观察指标所列情况,例如:经常找不到人或晚归、逃学翘课、出现未有合理解释的新礼物、出现明显年长的男女朋友、情绪不稳易失控、药物或酒精滥用、展现不当性暗示的行为等。由警察或学校针对儿童青少年逃家者于返家后所作的访谈(return interviews for young runaways)可协助了解其逃家的原因及过程,可作为判断儿童是否遭性剥削即后续个案转介、评估的重要参考资料。
此外,实务工作者应留意个案对于发生性行为或性抚摸、接触是否有「同意」之表示,任何性行为若无个案之同意即构成强暴罪。此外,根据英国法律,未满13岁之儿童本身不具法律上同意发生性行为或相关接触的行为能力,而于使用药物或酒精情况下所为之同意亦不认为有效;与未满16岁之人发生性活动亦构成刑事犯罪;利用信赖关係或权势与16、17岁之人发生性行为亦构成刑事犯罪。
步骤二:转介个案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英格兰儿童青少年性剥削防治计画实务工作者行动指南简介 实务工作者一旦发现或怀疑儿童遭性剥削,应立即与主管或机构内关于儿童保护之专责人员讨论,讨论之后如认仍有疑虑,则不论个案当事人知情与否,应立即启动地方性儿童保护程序,转介给地方政府社福单位与警察。步骤三:个案评估 该案件一经转介给地方政府社福单位后,将有一位社工专门负责此个案,该社工并应于转介后一日内与各相关部门完成讨论,决定该案后续行动计画。当个案经评估有立即重大危险时,具有法定儿童保护权力的机构得尽速行动以保障其安全。接着个案管理社工应根据1989年儿童法(Children Act 1989)第17条,进行个案儿童的需求评估,其结论应指出个案儿童是否正在受害或有可能受害。倘若该儿童正在受害或极有可能受害,社工应与警察、医疗、或其他相关社区部门讨论以决定是否要依1989年儿童法第47条召开儿童保护会议(child protection conference)进行深入调查。纵使该个案经评估没有立即处遇需要,社工亦应考虑依该个案额外的需要例如医疗服务等转介至适当机构。
步骤四:支持被害人脱离儿童性剥削并协助复原 政府法定的机构与社区自愿的第三部门组织关于个案需接受的服务及其彼此间针对个案将如何合作应达成共识。相关机构除了应考量个案个人的风险因子外,还应详查个案家庭、学校等更大环境的风险,例如逃家、逃学、帮派、甚至是人口贩运等问题。由于儿童遭受性剥削的不良影响极为长远,相关机构甚至应协助与其成年后的服务机构连结。
步骤五:追诉加害人 实务工作者应持续协助蒐集、纪录、并分享个案资讯,协助警方追诉加害人。
步骤六:确保被害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仍获支持 实务工作者应持续协助被害人,使其于后续的诉讼程序中获得适当支持,例如关于性暴力犯罪的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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