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2011年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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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机关2011年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青海省公安机关2011年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一、考录人数、范围、程序和条件

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公安警力,根据《青海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公开招考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核政审、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报考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考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4月6日;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不能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

笔试结束后,每个职位进入面试的考生,需向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政治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4张。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虚作假的视为作弊,取消考录资格。已在各级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本次考录不得报考。

考试时间: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1年4月23日—24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面试及所占成绩比例

(一)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的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的40%)、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的20%)。笔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60%。

(二)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面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40%。

(三)报考藏汉、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民族语言文字作答,否则不计分,按未达到职位条件要求处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

四、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测评时间、地点、测评标准另行通知。

五、面试

体能素质测评合格的考生,按照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七、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的具体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八、录用及录用后的待遇

经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由省公务员局负责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参加上岗培训,培训期满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参加下一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根据确定的职务的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九、监督

招考工作由公安部进行督考,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0971—8483188 省监察厅:0971—8482559

省公安厅纪委:0971—8293203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省公安厅咨询电话:0971—8293212

本公告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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