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法施行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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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立法施行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制度

贵州以地方立法形式施行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新制定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记者从贵州省政法委了解到,新条例由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未满18周岁,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而被不起诉或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主观恶性不深,诚心改过自新,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且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申请消除违法及轻罪记录。

对于提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申请的,有关司法机关应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规范、审查严格的要求,及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消除决定。未成年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后,其违法犯罪事实不再在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载体中载明,不再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有关专家认为,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加以规定,有利于创新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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