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业视同公考基层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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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视同公考基层经历

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在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开展的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全文下发。意见中指出,将在投融资、财税、供地以及电、水、气、热价格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给予家庭服务业以扶持。同时,鼓励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

■大学生从事家政服务业

考公务员视同基层经历

意见指出,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意见特别强调,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据了解,随着公务员招录中对于基层工作经历有所要求的岗位比例越来越高、对基层工作经历的定义越来越严苛,是否拥有基层工作经历在报考中已经至关重要。

此外,还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可免征3年营业税

意见还明确了对家庭服务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扶持政策。中央和地方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电水气热

与居民同价

意见中还将发展家庭服务业放在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优先考虑范畴。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此外,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员工资

指导价位将定期公布

为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有关部门还将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并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以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

同时,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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