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解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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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解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记者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了解到,日前教育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表示,本次多项修改彰显了从严治考的精神。

一科作弊 全科无效

对作弊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修改为“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自主招生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也就是说考生在艺术科考试过程中的作弊行为,同样影响当年高考的所有科目。

携带手机即为作弊

新规将作弊行为认定条款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的条款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一是扩大了作弊工具的范围;二是认定方式改变,将“携带”作为构成作弊的要件,无论是否使用,只要携带入场即构成作弊。

非法获得加分视同作弊

将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这样修改是为了重点解决伪造材料获得少数民族加分、特长生加分等加分情形。

加重对作弊的处罚

将原“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目的是重点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①组织团伙作弊的;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视频录像可做证据

新规还增加了一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

受罚考生可申请听证

新办法规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明确规定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确立了考生权利的救济程序,增强了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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