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立法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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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立法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现状,经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征集见习岗位,帮助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提升就业能力。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等学校毕业生。

据介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高校人士就提出,根据当前就业形势,政府部门和高校应当加强协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见习岗位。获得通过的新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作用,为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综合就业指导服务,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还要加强见习岗位管理,定期进行科学评估。

解决就业难题,政府有责。《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为加强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大学生的就业援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优先采取就业扶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措施。

据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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