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下旬,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月的150元提高到200元。
据悉,为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规定,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将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月的150元提高到200元。为鼓励大学生入伍,对黑龙江省征集的本省籍大学生,在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优待的基础上,将补助金在每两年1万元基础上增加6000元,增加部分由在校大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对进藏兵优待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在校大学生(含农村籍)退役后继续回本校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和因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义务兵转改士官后或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两年的,自改选或离开高原地区之日起不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其后的优待项目和标准与普通兵员相同。
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高于规定标准的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对本省籍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不愿复学的,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办法给予安置,自谋职业的,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法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应届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符合条件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入伍前为高中生,退役一年内报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的,录取分数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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