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9日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此次发放的基本生活费起始时间自2010年1月计算,发放工作将于近日启动。
据悉,安徽目前共有孤儿4.5万余名,孤儿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自2010年1月计算,此前未发放的将全部补齐。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资金1.03亿元已下拨至各市县,不足部分将由省级及市县财政配套。
为解决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的就业安置,通知还规定,具有独立生活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由送养地县级政府优先扶持就业。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所属县级政府优先扶持就业。属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市级政府指定县级政府优先扶持就业。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从儿童福利机构转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予以安置。在校就读的成年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供养至毕业后进行安置。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生活保障且自愿要求安置的,经儿童福利机构组织评估确认、签订离院协议后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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