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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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的《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对象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并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特殊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上述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水平,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由省和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暂按不低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通知》(琼府〔2008〕50号)规定的标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省和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原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暂时予以保留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

(三)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70%。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我省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70%确定。发放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和市、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县教育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根据考核结果和分配原则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应根据本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义务教育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三)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原地区差、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等目前已发放的津贴补贴予以保留。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海南省纪委、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琼纪〔2009〕37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按我省出台的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相应标准的60%设置)。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省本级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本级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事企差”核定和发放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08〕2160号)执行;市、县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结合本市、县实际自主确定发放办法。

(六)农村特设岗位教师的绩效工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在国家政策明确前,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教育学校和省、市县研训机构在册的全体正式工作人员暂不实施绩效工资。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各市、县对这些学校的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继续按不低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通知》(琼府〔2008〕50号)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分配办法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管理以市、县为主,上级财政适当支持,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县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要加大对财力薄弱市、县的补助力度,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补助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缺口。

农垦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后按照属地市、县政策执行,其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农垦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划转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要实行统一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等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义务教育学校必须设立绩效工资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校的绩效工资。

六、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切实把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市、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

(二)各市、县要加快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各市、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发放。各级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六)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工作中,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职员工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教职员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重大情况、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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