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每日一题(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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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每日一题(6月6日)

  题目: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可知,善意相对人丙若以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则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欺诈,该合同可撤销,受害人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该合同予以撤销。

选项D错误。如果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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