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 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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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 称号

2015年2月28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公布了《关于表彰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决定》,我院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这是对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充分肯定。

近年来,学院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建设为抓手,把精神文

明创建作为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获得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称号后,不断探索、实践和总结,并以此作为推动学院创建工作的新起点,创新载体,示范引领,建立起了“领导带头,师生参与,上下一心,整体联动”的文明创建新局面,相继获得了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全国水利职业教育先进集

体、2012年中国教育改革创新示范院校、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优秀组织奖、全国职业核心能力工作优秀单位、浙江省首批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项目试点单位等荣誉,为成功创建国家级文明单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活动是由中央文明委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评选活动,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是文明建设

综合性评价的国家级最高荣誉。这次我院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学院继2014年荣获“全国水利示范院校”荣誉称号后取得的又一重要殊荣。学院将以此为新的起点,以更加清晰地创建思路、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努力打造“文明校园”,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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