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济南中考招生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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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南中考招生政策公布

  济南市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5号)、《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及依据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为主,同时将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或限定条件。

 二、学校招生计划

(一)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1.计划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包括指标生计划和统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精神,在确保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生的分配比例不低于招生总计划60%的基础上,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生的分配数额原则上与2015年保持不变。为方便学生走读,非寄宿制市属普通高中学校经学校申请,在确保初中学校指标生分配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高中学校地理位置对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分配数额进行定向调整。各校具体指标生分配数额详见《济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指导手册》。

2.计划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结合全市教育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市属普通高中及参与市区定向招生的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中招办下达;各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要求,分校落实;民办普通高中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政发〔2014〕18号)文件精神,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各学校招生计划须于5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

3.生源范围。市属普通高中主要面向市区招生;各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主要面向本区域招生,非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

(二)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1.计划管理。在济招生的职业学校(含 “3+4”本科、“2+3”高等师范、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下同)应严格按照省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根据隶属关系由所属部门结合各地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规模审核。

2.生源范围。职业类学校均可面向全市招生。

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代码、校址、招生范围详见《济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指导手册》。

三、报名及招生录取办法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报考。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

(2)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户籍和学籍均不在我市的学生。

报名办法及程序详见《济南市2016年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

(二)志愿填报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采取“先考试后报志愿”的办法,采用全市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平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

1.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初中三年日常学习成绩(含实验能力考核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生物、地理、历史、思想品德、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等级,且达到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普通高中根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及志愿填报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3+4”本科、“2+3”高等师范、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录取工作按省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次志愿填报职业学校(“3+4”本科、“2+3”师范类除外)的考生,不得兼报普通高中,且其余批次志愿只允许填报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下同)。填报“3+4”本科、“2+3”师范类并兼报普通高中且达到相关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由相关学校优先录取。中等职业学校在每次志愿征集完成后,根据报名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有专业测试要求的学校需加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以招收本地学生为主,优先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如有未完成计划,可注册录取初中往届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注册录取应须符合市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要求。如有未完成的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计划,按省考试院有关规定,后期单独征集志愿录取。

3. 志愿填报依据录取进程分为三个时段。每个考生均有三次志愿填报的机会。第一次志愿填报时,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每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第二次志愿填报时,普通高中实施“平行志愿”填报办法,每个考生可以填报三个普通高中志愿,学校之间均可兼报。第三次志愿填报为调剂志愿填报。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志愿填报办法与往年相同(各类学校志愿填报时间及填报办法另文公布)。

4.每次志愿填报工作结束后志愿不得更改。各招生学校完成录取后,须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及录取分数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将向社会公布计划余额并继续征集志愿。

5.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各县(市)区可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结合本地教育实际,制定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并于5月16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6.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考生志愿录取,考生一经所报学校录取即不再享有下次志愿填报的资格。

7.普通高中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原则上不超过50人,新生分班须电脑派位,不设任何重点班、特长班。

(三)指标生、统招生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录取时,继续实行先录取指标生再录取统招生的办法。按指标生资格录取的考生其在校三年日常学习成绩(含实验能力考核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生物、地理、思想品德、历史、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均须达到B级(含B级)以上等级,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文化课成绩达到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以上(含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指标生录取按照“定校定额、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高中学校未完成的指标生计划纳入统招生计划使用。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初中第三学年转入(随父母工作调动转入的除外)的学生不享有指标生资格。

2.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享有指标生和推荐生资格。

(四)特长生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经市教育局批准可招收一定数量的学科(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所有科目)特长生。推荐生试点学校招收学科特长生总人数不超过30人,推荐生试点学校之间不得兼报。非推荐生试点学校招收学科特长生总人数不超过80人。每所学校招收的特长生科目种类最多不超过3科。

2.招收学科特长生的学校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省有关招生的规定,组织报名和测试工作。测试结果须在招考学校及特长生初中毕业学校分别公示3天后,按照择优原则确定人选,填写特长生登记表,报市教育局审批。招生报名时间、测试时间及录取要求另行公布。

3.报考学科特长生的考生须具备报考普通高中的条件,且所报考的特长学科日常学习成绩为A级。取得推荐生试点学校学科特长生测试合格证的考生,参照国家高考相关政策,可在该校统招分数线下降低 5分录取;取得非推荐生试点学校学科特长生测试合格证的考生,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在达到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前提下,严格按照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依据招生计划和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济南艺术学校高中部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与考生实际自主确定录取办法。

4. 招收特长生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与学生签订各种形式的承诺性合同和协议。特长生测试须坚持“阳光招生”的原则,全程接受监督。

(五)特殊考生录取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照顾增加分数的考生范围和增加分值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30分并计入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总成绩:烈士子女(含烈士未成年弟妹);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现役军人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20分并计入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总成绩:作战部队(专指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或有局部战争发生时参与作战的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10分并计入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总成绩:现役军人子女(非第1条、2条中所列现役军人子女);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

报考济南回民中学且超过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可降低20分(含对少数民族学生已照顾的10分)录取。

2.申报要求和程序

符合多个条件的特殊考生,只按照最高分值计入总成绩,不累加计算。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表》(一式两份),班主任和学校负责人须审查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各初中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为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集体办理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手续。审批的相关要求见《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表》所附的“审批说明”。

毕业学校必须在5月30日前,将符合照顾加分条件并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特殊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3天。

(六)推荐生政策

1.招生范围及数额

市区推荐生试点学校为: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济南第一中学、济南中学、济钢高级中学、济南外国语学校、历城第一中学、历城第二中学。各推荐生试点学校招收推荐生比例与 2015年推荐生招生比例保持不变。各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学校推荐生录取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推荐生招生计划面向市区,凡是符合推荐资格的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区初中学校及历城第三中学、历城第六中学、历城双语实验学校、济钢鲍山学校、济南高新区第一实验学校、济南高新区第二实验学校、孙村中学初中优秀毕业生,经毕业学校推荐和招生学校审核考查同意后可免试升入招生学校。

2.推荐条件和程序

凡初中三年日常学习成绩(含实验能力考核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均达到A级,生物、地理、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A级的上述范围初中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济南市初中优秀毕业生推荐申请表》,并经初中学校两名初三任课教师联名推荐。

初中学校须于5月17日前完成推荐工作,并将确定的推荐生名单在本校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于5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学生自荐信、教师推荐信及相关成长记录材料报送相应推荐生试点学校。考生只能选取一所推荐生试点学校,不可兼报。

3.试点学校审核考查内容和程序

推荐生试点学校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布审查内容及程序,建立推荐生选拔、培养的科学管理体制,采取面试、综合能力考查及审查学生成长记录评价内容相结合的办法,对推荐生进行全面考查和选拔。不得以奥赛等竞赛成绩作为选拔录取依据,不得单纯采用文化课考试形式选拔推荐生。

5月27日前,完成全部审查考核工作,并将录取的推荐生名单通过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公示3天。公示期间考生放弃推荐生资格,空余名额不递补。6月1日前全市录取的推荐生名单在市教育局网站上公示。

4.通过审查考核并予以录取的推荐生,可直接获得推荐生试点学校免试录取资格,不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中考)。

5.为扶持民族教育,济南党家中学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继续向济南第三中学定向推荐优秀毕业生。推荐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的20%。

6.初中和招收推荐生试点学校要分别成立推荐审查测试工作委员会,选拔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多年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且综合分析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推荐审查测试委员会成员。

7.建立推荐审查测试工作诚信和监督约束机制。各校要规范推荐工作程序,严格标准,明确职责,保证推荐工作公开、公正,切实增加工作透明度,确保推荐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加强对推荐工作审查监督力度。

 四、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法治观念,加强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严明纪律,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要以保密和严格考风考纪、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和加强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招生工作的新机制,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二)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进程、招生时间、招生监督电话、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等全部公开。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济南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要求组织学校开放日活动,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考生和家长更方便地了解招生政策,了解各招生学校。若2016年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届时根据济南实际,出台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三)强化廉政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对社会、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对借工作之便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

  济南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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