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舞弊入刑或成治理考试乱象“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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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入刑或成治理考试乱象“尚方宝剑”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打击考试舞弊的力度空前加大。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 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此前,针对严重考试舞弊行为,即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也没有针对性条款,适用的罪名更是多种多样。

在以往全国统一考试舞弊案的处理中,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对于泄题或者使用泄题的,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对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追责。

2011年,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冒名顶替参加高考的案件。沈某买通派出所所长,以伪造的身份获取合法的身份证,组织在校大学生以虚假身份顶替报名 参加2010年高考。沈某一审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今年10月19日终审判决的辽宁盘锦高考舞弊案中,18名被告人的定刑罪名是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舞弊事件通常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如准考证)的行为进行处罚,通常是罚款与拘留,或者由教育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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