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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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4)

税收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②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人的行为。其中事件包括人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事件的经过;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3】无权代理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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