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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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意见

2015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公布

2月4日,上海市教委公布了《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据了解,今年上海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将继续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为原则,凸显规范招生行为、优化教育服务,促进教育公平。

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据了解,2015年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为2015年5月23日—5月24日。年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均须先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再按招生范围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其进入小学就读。每位适龄儿童只需在一个区县登记入学信息,不必重复登记。

据介绍,入学信息登记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为孩子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二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各区县指定地点为孩子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实施意见》明确,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人数变化的情况,切实做好教育资源配置工作;坚持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对口招生范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义务教育的权益。公办小学做好对口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初中继续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 “电脑派位”等方式招收学生。

17区县全面试行“人户分离”政策

2015年本市将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据介绍,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选择并确定在户籍地就读还是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全市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时间:2015年4月11日—4月30日。

市教委表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民办中小学统一启用“报名系统”

2015年本市启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为全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以及区县招生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可通过入学报名系统,及时了解市、区县教育部门公布的招生政策和实施办法,查询子女入学相关信息,获取公办小学入学通知、民办中小学面谈以及录取通知等。

据了解,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在“统一报名时间、统一面谈时间、统一录取时间”的基础上,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办法,2015年4月25日—27日接受民办小学网上报名;2015年4月28日—30日接受民办初中报名。对于有意愿选择民办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家长可登陆“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点击“民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初中报名”进行网上报名,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2所民办小学或者3所民办初中。

《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行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中小学不得跨区县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过程要向市和区县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须持“居住证”

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5年上海将继续做好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满3年,且连续2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从首次登记日起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

据了解,各区县教育部门办理随迁子女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5年7月30日。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各中小学校,要通过政府网站、学校网站、招生通告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工作的专项督导,对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将依法依纪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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