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北京自考、中专自考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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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北京自考、中专自考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关于为北京地区大中专院校应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以及北京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04年度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自学考试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经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自学考试会计、统计(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两专业的毕业生可直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从毕业证书签发日期起两年内可以申请办理,超过两年不能办理。

二、申请地点及材料:

自学考试毕业生(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自学考试)在北京市崇文区招生考试中心院内办理。(地址:崇文区广渠门外北三巷甲1号。乘23路、547路、715路、907路马圈站下车;41路、52路、63路、122路、713路、721路、821路、857路公共汽车广渠门站下车广渠门桥东南;电话:87774361、67125697)。办理时考生应携带毕业证书及毕业证书附印件(B5纸),两张1寸同底照片(背面注明姓名),费用合计80元。

三、申请时间:

1. 上半年办理时间为2004年4月6、7日两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办理。

2. 下半年办理时间为2004年9月24、25日两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办理。

四、注意事项:

1. 符合条件的考生需要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2. 因表格填写错误而影响办理的后果自负。

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20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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