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月中旬发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指出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该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档案馆联合制订,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置、条件保障等五章。
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办法指出,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以及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不对外公布。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高校档案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要求,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的高校应设立档案馆。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设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依照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如果玩忽职守,造成高校档案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出卖或赠送、交换档案,高校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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