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高教自考考务工作会议内容提要
10月共开考三类自学考试,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总人数为43162人,85398科次。分别占全省的34.27%和34.20%,进行94个专业(专科46个,本科48个),336门课程,3787场次的考试,设7个考区(含长清区、章丘市考区), 32个考点(含济南监狱,省监狱和六一农场三个特殊考点)。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报考人数147人,169科次,高职试点自学考试报考人数163人,446科次。考试时间均为10月24-25日两天。
在2009年7月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我市进一步加大了考点服务体系及人性化管理的建设,加强了各级各类考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切实做到三个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有效地维护了国家考试的信誉,保持了我市良好的考风考纪。对个别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省考委进行了严肃处理和通报。各县(市)、区考办、集体报名单位和社会助学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引导考生树立正确的应试观。同时希望广大考生自尊、自爱、自警、自省,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关于对山东省自学考试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和遵守考场秩序,抵制不正之风的侵扰,共同维护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良好信誉。
为净化考试环境,防止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在全市各考点继续使用“手机信号阻断器”和“隐形耳机探测器”。
一、本次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入场前,要自测体温或主动配合考点进行体温检测,若出现体温异常,要主动向考点说明情况,不得延误和瞒报。
2.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篮(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3.考生一律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山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统一格式打印的户籍证明。“山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丢失或基本信息有误的考生,请登陆“济南自考网”自行修改打印“临时准考证”,并于2009年10月21–23日持本人身份证件、“临时准考证”到济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经二路195号,济南市政府西临)106房间办理审核盖章手续(在长清和章丘考区考试的考生可就近到长清区自考办和章丘市自考办办理审核盖章手续)。
4.本次考试是济南市实行老考生全部网上报名的首次考试,共有28778人参加网上报名,共报考56323科次。“济南自考网”提供在线打印“考试通知单”服务,参加网上报名的考生不再现场领取“考试通知单”,请考生于2009年10月24日前登陆“济南自考网(www.jnzk.net)”自行打印考试通知单,并按裁剪线裁成统一大小。现场报名的考生仍可到原报名单位领取“考试通知单”。
5.凡在2009年7月份补办了“山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请于2009年10月21-23日到原报名点领取。
6.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准确填写本人报考时的准考证号码和姓名等内容,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作废。
7.考生在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应考,开考12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分卷考试科目考生必须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
9.英语科目考试禁止携带英汉词典。高等数学科目[含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考试禁止携带计算器。其它课程允许考生携带使用无程序储存功能的计算器,但考试过程中不准相互借用。
10.考生答卷时必须使用同色笔(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并限定全蓝或全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11.考生应提前了解和熟悉考点地址、乘车路线(见“济南市2009年10月高教自考考点地址一览表”),并携带好有关证件和物品按时参加考试。考前认真学习《考生须知》和《关于对山东省自学考试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12. 考生应做到诚信应考,消除侥幸心理,发挥真实水平,考出真实成绩,共同营造“诚信应考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同时,市考办也加大对考生违纪作弊的打击力度,在2009年7月的自考中,共处理各类违纪作弊考生247人次,有效的维护了自考的权威性和自考品牌的含金量。
13.本次考试成绩将于11月中旬公布。考生可拨打电话:16893700查询或登陆“济南自考网”(www.jnzk.net)查询,也可在11月中下旬到原报名单位查询本人成绩。成绩合格的考生请持考试通知单务必在11月中下旬到原报名单位领取“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14.网上报名选择邮寄类型为“特快专递”或“文西支局”的考生,“成绩单”或“考试科目合格证书”,将通过济南市邮政速递局特快专递或济南市邮政局文西支局挂号信的方式邮递到考生手中。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没有收到的考生,请向济南市邮政速递局(电话:0531-86959784、86959824)或济南市邮政局文西支局(电话:0531-82954789)电话查询。网上报名选择邮寄类型为“自取”的考生,请于11月中下旬到你选择的报考区县领取“考试科目合格证书”或查看成绩册。
15.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自学考试的质量,考试期间市考办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0531-86111580.“济南自考网”设立了“监察信箱”,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
二、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调整的说明
1.专科(基础科段)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由原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三门课程,调整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二门课程。已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三门课程中二门以上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考试;只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邓小平理论概论”任意一门的考生,须参加调整后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调整后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的考试。
2.本科(独立本科段)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由原来的“毛泽东思想概论” 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调整为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已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任意一门的考生,须参加调整后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3.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由原来的“毛泽东思想概论”一门课程,调整为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二门课程。已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考试;未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的,须参加调整后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二门课程的考试。
4.学分制试点市场营销、经济法学、教育管理、护理学等本科专业,由原来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调整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生已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的,可顶替“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未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的,按调整后的新课程参加考试;若按考试计划毕业的,则需按照计划要求参加考试。
5.高等院校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调整说明
(1)本科专业原计划过程性考核课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调整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已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考试的不再参加调整后的考试。
(2)未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统考)的需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统考)课程的考核;未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校考)的需参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校考)课程的考核。
6.调整后的新课程自2008年10月考试起执行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调整后对顶及免考问题的说明
1.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学习期间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1)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
2.根据同层次免考原则和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变更,参加自学考试各类本科专业考试的考生,在大学专科期间,学过“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不能免考自学考试本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济南市2009年10月高教自考考点地址一览表
济南市2009年10月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考点地址一览表
济南市2009年10月高职试点自学考试考点地址一览表
注:表内公交线路如有变动,以公交公司站牌公告为准。
关于对山东省自学考试中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抄录答卷内容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作弊一次者延迟半年毕业,作弊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推迟三年毕业;替考或伪造证件者,推迟三年毕业。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山东省自考委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六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自学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考生须知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前二十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篮(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一百二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考生必须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上作任何标记。同一份试卷要求同一种类型、同一颜色字迹的笔答题。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9.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10.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11.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对山东省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计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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