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另须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色盲,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鉴定职位无色弱;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在5.0以上;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5厘米以上,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
5.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具体要求以职位资格条件为准。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四项目”人员的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
退役士兵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藏族自治州、自治县职位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6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
7.退役士兵须现为甘肃省户籍人员。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
9.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8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在读未毕业的高校学生。
(6)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0.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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