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合格课程8年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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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合格课程8年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居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各专业主考院校: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考委[1998]7号文件"关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2005年起实行合格课程8年有效期的规定,自2005年起,考生8年前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一律无效,须按现行考试计划重新考试该课程。请各地自学考试部门向考生广泛宣传。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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