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法干警2012年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4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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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干警2012年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410人

黑龙江省政法干警2012年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410人

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

全省共计划招录(招生)410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320人(含“项目生”16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90人。其中,公安系统招录360 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320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40人);司法行政系统招录50人(均招录已退役士兵,要求男性)。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即日起在省内新闻媒体、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ljgwy.net)上发布具体部门的招考计划、招考条件、培养院校等信息。

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分布

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政法干警招录后,到有关大专院校进行专科、本科两个层次定向培养。

(一)办学层次

1.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为基层政法机关和经济欠发达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 应用人才。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为基层政法机关和经济欠发达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 复合型政法人才。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二)招生计划分布

1.专科教育。我省公安系统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40名专科公安业务方向和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的212名专科公安业务方向的考生由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培养。司法系统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50名专科监狱管理方向的考生由黑龙江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培养。

2.本科教育。公安系统招录的102名本科(二学位)教育学生分别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负责培养;公安系统招录的6名专升本教育学生由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负责培养。

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5日以后出生,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 上学历已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4年8月15日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10年和2011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 (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简称“项目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做专业限制。

(二)报考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 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名方法

招考(招生)工作的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交费、准考证打印均通过网络进行。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培养院校等详见《2012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

《招考(招生)简章

(二)网上报名

本次报名网址是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gwy.net) 。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8月15日8:30— 8月20日24: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按要求提交报考申请、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名方法和注意事项可在网上查询)。

2.网上资格审查及查询。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8月16日—8月21日期间及时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3.交费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在2012年8月16日—8月21日期间,通过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通过网上确定的银行在网上成功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2012年9月9日—9月16日,报考人员凭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上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在资格确认和录取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4.报名人数原则上应达到计划招录数5倍的比例,否则缩减、取消或合并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可适当放宽。

5.政策与技术咨询电话:0451—87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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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务员考试与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教育入学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包括: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范围以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4.笔试时间

本次考试在哈尔滨市设置考点,于2012年9月15日、16日分别进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及教育入学考试科目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 60分者不予录用。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 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

面试前,各地根据省公务员局提供的报考人员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人员本人及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退伍兵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加盖公章)、网上下载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项目生人员资格确认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组织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及招录单位共同实施,经审查确认为项目生的,对其出具项目生人员认定证明,报考人员凭借证 明到所报考市地人社部门进行现场资格确认。享受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加分政策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由省委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为符合加分条件的,将人员名单提供省教育厅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加分。凡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应报请省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 资格,可视情况依次进行递补。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警察职位的,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进入体检程序。

(三)体检和考察。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教育考试成绩高者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由市(地)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在经批准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及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考察标准与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四)公示和拟招录培养人选的确定。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上统一进行录用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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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或担任特种兵、特警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项目生”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公务员队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事业单位并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的,允许报考。

(四)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院校。

(五)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012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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