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接收2012年毕业生
接收范围及条件: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
(一)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即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并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按时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计4门以上(含4门)或1门以上(含1门)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毕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他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二)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三)身体、心理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四)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3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五)招收岗位:基层一线灭火救援指挥人员。
(六)服役年限:招收地方大学生入警前,各阶段的培训考核实行全程淘汰制,凡入伍动机不纯、思想态度不够端正、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原籍或原学校,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于入警后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思想稳定,勤奋工作的,在部队服役5年后,经个人自愿申请,报公安部批准后方可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接收:
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3、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
4、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享受待遇标准
(一)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接收报到后将实行不少于1年的入警及其他各项培训,培训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任职授衔。
(二)培训合格的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正连职警官,上尉警衔;博士研究生,任命副营职警官。
(三)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报名方式:投送《个人简历
投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708号(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
邮编号码:300090
截止日期:2011年12月7日(12月7日以后收到简历一律不予办理)
联系电话:022-27330119转8221
传真号码:022-27330119转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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