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天津政法干警考试:体检工作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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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天津政法干警考试:体检工作都有哪些规定?

2011年天津政法干警考试:体检工作都有哪些规定?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体检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初检、复检、鉴定不得在同一体检机构进行,且承担复检任务的体检机构必须属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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