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务员局2010年公开招考公务员简章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公开招考本市各级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本次招考公务员1013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247名。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的精神,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侧重现实表现;改进考务工作,方便考生报考;强化考录工作各环节监督检查,增强考录工作透明度,确保新录用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一)招考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4月1日至1992年4月1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 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参加“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2010年聘任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4.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服务期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在职公务员,应征得所在机关同意方可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三、招考办法本次招考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会同招考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一)报名和缴费 本次考试报名与缴纳考试考务费均在网上进行。 报名缴费网址:gwybm.tjpnet.gov.cn。 报名时间:2010年4月6日8:00开始至4月12日18:00结束。 缴费时间:2010年4月6日8:00开始至4月14日18:00结束。 每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低于1:3比例的不能开考并相应调减招考计划。报考上述职位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改报其他职位。 改报时间:2010年4月16日9:00开始至4月16日16:00结束。 招考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在考生报名后48小时之内给予答复。招考单位不得限制报考人数,不能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应明确告知不同意报考的原因。对报名表信息填写不全的人员,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及时退回报考人员补充。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需求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招考单位负责解释。 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网络报名、缴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通过资格审核并缴纳考试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发放准考证,组织相关考试。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考务费用。具体办法是: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市人才考评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用手续。 准考证下载时间:2010年4月21日8:00开始至4月24日18:00结束。
(二)笔试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O一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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