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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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

1、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

实现沈阳市经济发展战略任务和实现“二个五千亿”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人才是决定因素,尤其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是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的人才支撑。

所谓高端人才,即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相应层次重要人才、名家大师。

所谓高层次人才,即指高端人才和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正高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

2、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保障

(1)、以人事关系调入沈阳市相应单位,或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形式引进的两院院士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由市财政列支给予500~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2),以重点科研和重点工程项目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为依托,实质性聘请的形式引进的两院院士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由市财政列支给予50~2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3)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新当选两院院士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由市财政列支给予300~5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4)、对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或企业项目博士后给予2万元/人的科研、生活补贴。

(5)、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沈阳市投产或科研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按贡献大小予以分配,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来沈领办企业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同级政府参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

(6)、经济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组织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重点学科(工程项目)建设;购买实验仪器和设备;高端人才本人及其团队其他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和工作,生活补助及其它用于科研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7)、引进各类文艺界名家大师参照上述相关政策实行。

(8)、回归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沈阳市现行相关政策落实。

(9)、对引进的各类高端人才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安家补助费。

(10)、协调省、市卫生部门,将技术、设备一流的医疗单位作为高端人才的健康维护定点单位,建立高端人才个人健康档案,定期健康体检,跟踪服务;医院就诊享受副省级干诊医疗待遇,开辟高端人才医疗就诊“绿色通道”,为沈阳市高端人才保持健康的体能资本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11)、引进的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优先安排;对要求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如符合基本条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考核录用。随迁子女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框架内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并给予照顾。

(12)对引进、培养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引进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市财政给予5~50万元奖励。

3、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措施

(1)依托沈阳市区、县(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积极创建院士工作站。通过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以课题、项目为牵动,吸引更多的全国各地院士进站工作,不断聚集高端人才,同时向高端人才推介沈阳。

(2)组织“百名院士沈阳行”活动。通过开展“企业科技创新讲坛”,项目技术攻关、行业学术交流和项目咨询认证等活动,吸引高端人才来沈工作。

(3)选准培育对象,实施高端人才开发培养计划。对具备申报院士条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进行摸底调查,并纳入高端人才培养计划,按照“缺什么给什么”,“少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积极促进本土高端人才脱颖而出。

(4)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长效机制。扩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站规模,开展市级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吸引博士后进站和承担企业创新项目工作,不断增强高端人才后备力量。

4、创新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保障

(1)打造人才吸纳高地。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以重大项目为依托,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方式,引进沈阳市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加快形成各类创新人才聚集沈阳的良好局面,对引进创新型、高层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予以资助。对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技研发所必须购买的仪器设备、专有技术及专利给予资助。对引进国内高层次、紧缺和急需人才在提供购房,交通以及子女选择义务制教育学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2)打造人才培训高地。实施创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重大工程项目,科技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加快培养一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科技拔尖人才和创新型企业家。鼓励高校加强与沈阳市优势产业相关学科的建设,为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加快建设6所万人以上规模职业技术学校,抓好首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实施农民科技研修计划和科技示范户培训工程。

(3)打造人才交流高地。建立以市场为主导,开放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全面推进以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和中国沈阳劳动力沈阳为龙头的人才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心的作用,形成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的人才市场体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构建人才中介服务体系,使其成为我市聚集和配置人才的重要渠道。

(4)打造人才创业高地。鼓励各类创新人才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在国家没有明确限制的一切领域投资创业。推动建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完善落实各类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型人才特别是企业家在自主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以创业带动创新,以创新支撑创业,加快实现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化。对高层次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可以保留公职两年,重新进入市、区属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5)打造人才成名高地。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对优秀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力度。开展杰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评选活动,对荣誉获得者予以表彰和重奖,给予优厚待遇,优先给予项目扶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献身科技事业并作出重大贡献者,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努力把沈阳市建设成为人才创新创业的北方名城。

(6)优化创新的体制环境。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科技开发计划,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和其他社会要素有机结合。推进科研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支持公益研究机构加快由事业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推动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向服从制科技企业发展,着力推进科技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民间资本、减持国有股份,允许对科技、管理人员实行期股、期权奖励或技术分红,并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规定价格购买公司股权。支持高校进一步深化改革,争创全国一流实验室、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充分发挥其在自主创新中的源头作用。

(7)优化创新的政策环境。围绕实施《沈阳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结合沈阳市实际,抓紧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鼓励投融资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和培育优势产业创新人才,加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省专项配套资金、政策采购科技自主创新产品、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

(8)优化创新的法治环境。要在制定实施支持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创新人才合法权益等内容,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努力形成推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框架。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自主创新工作沿着法治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9)优化创新的人居环境。着眼于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和平安和谐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标志性建筑建设,搞好园林绿化和水系建设,强化公共安全保障,着力改善城市的交通、居住、休闲、生态、安全环境,不断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真正把沈阳建设成为人才创新创业的沃土和生活居住的乐园。

(10)优化创新的文化环境。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勇于竞争、宽容失败的精神,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大力发展科学普及事业,逐年增加科普经费投入,加快科普基地等资源向社会开放,广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不断激发广大职工的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以高昂的热情投身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伟大事业。

5、创新人才引进相关配套设施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推动我市优势产业人才高地的迅速形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1)扩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规模。用于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人才高地建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沈阳市优势产业发展急需的两院院士、国内外专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对引进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按其支付的薪酬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3)对引进海内外高级人才团队的单位,根据引进团队的规模、技术水平及贡献,择优给予资助。

(4)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研开发所必须购买的仪器设备、专有技术及专利给予资助。

(5)对引进海外来沈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的专家和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归国人才到中国沈阳海外学子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发展的,提供创业全过程服务及办公场地和公寓减免优惠。

(6)沈阳市引进的人才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被认定为杰出创新人才的,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7)对引进人才的提供购房、购车以及子女选择义务制教育学校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用人单位可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安家费,并纳入成本核算。

(8)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沈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创业资助可一事一议。

(9)实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支持优秀领军人才打破所有制、地域限制,自主配备人员、购置设备,选题立项。

(10)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担。

(11)积极开展各类专业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并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赴国外接受短期技能培训。

(12)鼓励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对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市采取“点单式”授课等方式讲学、培训和专题研讨的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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