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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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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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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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学院设置了多项奖学金;同时设置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俭学岗位等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奖助学金类别

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勤工俭学补助。

二、奖励资助对象、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㈠奖励资助对象:

1、国家(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4、学院综合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已参加一学期学习并取得良好成绩的我院在籍学生。

5、勤工俭学: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我院在籍学生。

㈡奖励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 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500元。

4、学院奖学金:一等每人每学期750元,二等每人每学期500元,三等每人每学期300元,单项每人每学期100元。

㈢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⑷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⑸为我院登记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⑹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穿戴名牌、迷恋网络、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

2、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⑴遵照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中的1-3条;

⑵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3%,综合测评排名≤7%,平均学习成绩≥85(即已获得学院一奖学金);

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国家励志奖学金:

⑴遵照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中的1-3条;

⑵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7%,综合测评排名≤20%,平均学习成绩≥80,即已获得学院二等(含)以上奖学金;

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穿戴名牌、迷恋网络、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

⑷为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学院综合奖学金:该奖学金分四个等级,每学期评定一次。

⑴一等奖学金:学期内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考查成绩良(限一科)以上,且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7%(含7%)名次以内;受奖面占班级学生总数的3%。

⑵二等奖学金:学期内各学科平均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考查成绩良以上,且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20%(含20%)名次以内;受奖面占班级学生总数的7%。

⑶三等奖学金:学期内各学科平均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考查成绩中(限一科)以上,且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40%(含40%)名次以内;奖面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5%。

⑷单项奖学金:包括品德优秀奖、学习优秀奖、文体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奖4项。奖面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0%,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30%(含30%)名次以内。

5、勤工俭学:学院积极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学生参加校园绿化、清洁卫生、食堂杂务、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

三、评审程序和办法

㈠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学院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系在校生人数和贫困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根据文件要求及各班人数为学院奖学金进行名额分配。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登记表,提供相关材料。

3、民主评议。以系为单位,成立以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审核申请表,进行民主评议工作,确定各系各类奖助学金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

4、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议小组的初评意见,在学校划拨的名额内,审核初评结果,确定本院各类奖助学金名单。

5、名单公示。学院审核确定后,将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本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处。

6、学校审批。学生处审核汇总各学院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备案留存,同时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㈡评审要求

1、 以上考查课成绩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计;选修课不参与评定。

2、凡在一学期中受校纪处分或有补考、缓考(因公补考、缓考除外)者,均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3、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院奖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

四、发放办法

㈠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按规定标准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秋季和春季学期分两次发放,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发放,春季学期要在次年5月底前发放;学院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发放至系部,系部发至个人。

㈡严格规范发放方式,学院财务部门必须通过银行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指定的本人银行卡内,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能由其他人代领代签,一律杜绝现金发放。严禁各部门对学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或收交奖助学金用于班级集体活动等,并不得以任何劳务、实物、罚款、学费等方式抵顶或扣减学生奖助学金。

㈢在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后的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学金,取消或暂停发放助学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平时有抽烟、酗酒、迷恋网络、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者;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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