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9日中午,佟某与姚某、刘某一起到同学王某家取行李,准备离开同学王某家时,佟某看到同学王某家中有一个塑料罐,透过半透明的塑料罐罐壁,佟某发现里面似乎装了很多钱,佟某觉得自己胸口剧烈跳动了一下,出门时又多看了一眼塑料罐。
出门后,佟某与姚某、刘某((均另案处理)都谈到了缺钱花,三人提出欲偷此钱。当天晚上10时左右,三人再次来到王某家楼前,佟某拽开阳台门,发现同学王某家中无人,于是将放在家中卧室桌子上的一罐钱偷出。
佟某、姚某、刘某找到一处没人地点,将偷到的钱罐内的钱币全部倒出,发现里面都是硬币,只有一元、五角和一角的币值,一共约有120元。2013年5月20日,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指控佟某犯盗窃罪。
沈北法院审理认为,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佟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其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因此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判决佟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多知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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