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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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辽宁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要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要坚持免试就近原则,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2013年,辽宁省将深入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稳定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

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高考 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和中、高考成绩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沈阳经济区内八城市要切实做好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东北育才悲鸿美术学校等12所学校2013年跨市招生工作,确保 招生计划的全部落实。除沈阳经济区8城市12所优质普通高中实施跨市招生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其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 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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