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关于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意见》,意见明确,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
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23号)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即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以加快其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快速发展。
据介绍,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经费划拨方面,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将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相关地方应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创业支持资金由人社部根据审批结果下拨至有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应在收到拨款一个月内,全额拨付给相关留学人员企业。创业启动支持资金一般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创新和市场开拓以及贷款贴息、人员安置、团队建设等方面。
受支持的留学人员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确保专款专用。对支持资金在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人社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受支持企业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返还中央支持资金。
据介绍,参加09年计划申报的地区,按照本意见要求推荐1-2位候选人,并于10月25日前将人选材料报送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关于印发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大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工作力度,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23号)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现将《关于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参加今年计划申报的地区,按照本意见要求推荐1-2位候选人,并于10月25日前将人选材料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关怀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政策,实施专项计划,不断加大投入,营造良好环境,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有力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为进一步加大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即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以加快其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实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人才强国战略,贯彻留学回国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坚持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电子信息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与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以及金融、物流、信息和商务等现代服务产业;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营造留学回国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申请条件
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申报和遴选评估程序
各省级(含副省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申报企业进行遴选。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按照隶属关系将申请表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创业项目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将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设立包括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和企业管理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在内的专家评审组,采用集中评审、答辩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各地上报创业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风险水平以及申报人和团队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支持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名单。
(四)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以无偿资助的形式予以资金支持。
四、经费划拨、使用与管理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资金”项目经费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项目支出管理,专门用于支持遴选出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资金的使用效果。
(一)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相关地方应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二)创业支持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审批结果下拨至有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应在收到拨款一个月内,全额拨付给相关留学人员企业。
(三)创业启动支持资金一般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创新和市场开拓以及贷款贴息、人员安置、团队建设等方面。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受支持企业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返还中央支持资金。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创业支持资金执行情况的督促和管理,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开展创业辅导、组织投融资推介等方式对受支持的企业给予扶持,并定期将受支持企业的资金执行及企业发展情况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受支持的留学人员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确保专款专用。对支持资金在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是落实中央关于留学回国工作的新要求和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构建有利于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服务体系,加大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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