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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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本市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全国考委颁布的新计划 (见附件) 并纳入全国统考。现就新、老考试计划的调整、过渡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新、老考试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 (含毕业论文) 的学分和毕业总学分均按新计划执行。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报考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的考生[含此前曾报考原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但无及格课程考籍者]必须按新计划 (见附件右栏所列) 报考。此前已取得原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至少一门课程及格的老考生若继续参加考试,其尚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应按本专业新、老考试计划课程对应表中的“新计划”课程报考,已通过的原计划课程可对应顶替新计划课程 (详见附件)。

三、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的报考条件仍按原规定实施,报考资格由委托开考方上海市卫生局审核。

四、2002年12月31日前,原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的老考生仍按原计划毕业,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3门、总学分不得少于75学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的所有考生全部按新计划 (老考生含对应课程) 毕业,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总学分不得少于74学分,已通过的原计划课程可对应顶替新计划课程 (详见附件)。

附件:“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新、老计划对应表

说明:

①序号1-11,13,14为对应课程;序号12,15,16右列为新计划课程。

②已通过序号10,11左列二门课程者,可顶替序号10或11右列一门课程和序号12右列一门课程;已通过序号13,14左列二门课程者,可顶替序号13或14右列一门课程和序号15,16右列二门课程,并以三门课程计。

③按照实习大纲要求,临床实习三个月,实习结束后需进行临床技能考核。实习的医院应为综合性三级教学医院。

④原本市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生中若已通过原专科计划中“护理管理学”课程者,在报考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时,不得重复报考“护理管理学”课程,而应在2002年底前选考现行护理学专业 (专科) 中设置的“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课程,自2003年上半年起则应选考新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中设置的“护理教育导论”课程。

⑤原本市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生若已通过原专科计划中“急救护理学”课程者,在报考护理学专业 (独立本科段) 时,不得重复报考“急救护理学”,而应改考现行护理学专业 (专科) 中设置的“健康教育”课程;若总门次达标而总学分不足者,可选考现行护理学专业 (专科) 中设置的“营养学”、“妇产科护理学(一)”、“儿科护理学(一)”三门课程中未曾考过的课程以补足学分。

⑥表中“学分”左、右列分别注明,左列空缺者2003年起统一以右列新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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