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录取条件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不合格考生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对于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招生经费
招生学校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教委联合制定的川价字非〔1996〕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招生学校在录取新生时统一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录取费每生50元〔该项费用由招生学校和被录取考生各负担25元〕。
考生报考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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