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日前发文,规定从201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公办学校校内午托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
规定明确,校内午托服务费是指设区城市建成城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利用校内设施向学生提供午托服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午托服务费。
规定提出,校内午托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公益”和“自愿”原则,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午托。对于校内午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广西设定了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各地可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本地标准,但不能超过自治区要求的100元最高标准。民办中小学午托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此之前,自治区教育厅等11个部门曾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校内午托是由学校为学生提供午餐及休息的一种服务形式,学校除了可以收取午托伙食费外,还可以收取午托服务费,但没有明确午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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