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近日公布了修订的《广西实施《意见稿》拟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人入学或者升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听取监护人意见,安排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拒绝。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意见稿》拟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扶持公立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帮助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意见稿》还就残疾人住房保障、特殊照顾、社会保险补贴、特别待遇、法律援助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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