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了《关于加强管理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债建设将被严禁,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运转和发展所需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该意见出台是为有效防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后,发生新债或者“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现象发生。
该意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要求各地量财办事,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切实构建防控新债产生的长效机制。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完善学校预决算编审工作,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运转和发展所需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完善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另外,规范项目建设,农村义务教育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债建设。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政府之间防控新债的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和多部门防控新债产生的监管体系,坚决防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债产生。严肃法纪,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肃追究产生新债地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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