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对初中生早恋 提亲时家长拔刀相向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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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对初中生早恋 提亲时家长拔刀相向出人命

23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初中生早恋引发的命案,男方父亲向女方家提亲,却被女方父亲拔刀捅刺致死。女方父亲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5万余元。

男生小陈和女生小张是同班同学,今年上半年时还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念初二。4月底,小陈追求小张,随后两人开始谈起了恋爱。

5月10日早上,小陈没有来上学。下午,小张也失踪了。张父到处寻女不得,当晚慌忙报警。

但事实上,小陈一直带着小张躲在自己家里。

直到5月17日傍晚5点左右,陈父带着家人及亲戚、老乡共10多人,一起把小张送回家,并且准备向张家提亲。可这突如其来的“喜事”,让张父的心情并不如陈父这般喜庆。

在双方交谈的过程中,张父让妻子将女儿带离,小陈见状便尾随而出。张父见后,便从床上被子下拿出一把事先准备的尖刀,追出屋外。陈父见此也追了出来,想要夺刀。张父顺势便朝陈父的腹部捅刺了一刀。其他人急忙上前把刀夺下,张父随即逃离现场。

陈父被送到医院抢救,约1个小时后就被宣告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其系遭有刃锐器刺伤致腹部外伤、大网膜破裂、回肠破裂、肝脏破裂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第二天,张父在其亲戚的租房内被嘉兴秀洲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用刀捅刺被害人陈某腹部,致陈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尚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对于小陈与小张的关系处置不当,引发双方冲突,在起因上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张某的罪责。

张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相应减轻张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计393455.50元,由张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计35410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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