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村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根据《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和《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6〕43号)中有关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到位后,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及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县城及其以下所在地学校,下同)全部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
已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的学校,2008年秋季学期应继续执行,不得恢复收取住宿费。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前在2008 年秋季学期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核销收费票据。停止收取住宿费后,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的借贷款余额,由当地县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停止收取住宿费后,学校要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电 〔2006〕43号)和《关于降低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5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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