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高学生学籍管理有新规 同县同城不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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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普高学生学籍管理有新规 同县同城不转学

8月3日,记者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江西省教育厅就《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对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该《办法》在高中学生的入学及学籍注册、转学、借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入学及学籍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申请延期

据了解,普通高中必须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招政策录取新生。学生取得入学通知书后,即取得入学资格。普通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办法》中要求,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籍号码,直到毕业。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转学】

同县域、同城区内不转学

记者获悉,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同县域、同城区内不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遇到重大变故,或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不含同县域、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执行同级互转原则

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同时,普通高中之间的学生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与原校相同的年级。

普高学生可申请转入中职

此外,普通高中学校可准予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必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借读】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

江西省教育厅要求,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校班额许可,经接受学校同意,可以在江西省到亲属所在地借读,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省务工、经商的外省(市、区)人员子女;父母双方都在外省从军者;父母一方在我省从军者。

【休学、复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办法》中规定,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同时,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

患不能治愈重症已休学两年经申请可准予退学

《办法》中规定,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一年内连续无故旷课超4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毕业】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补发

据悉,高中修业期限为三年。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条件为: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6学分,选修Ⅱ不少于6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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