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江西13所民办高校负责人集体签名。3月11日,江西省教育厅发布《2009年江西省民办高校招生自律公约》,从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学籍身份等方面对民办高校的招生行为作出约束。记者获悉,对有违规行为的招生人员将从速、从严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招生人员应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今后民办高校不准对外公布未经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要实事求是公开学校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和毕业证书性质,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虚假承诺宣传,切实兑现招生简章(广告)中的所有承诺。在招生过程中,各学校不到兄弟院校校园内进行招生宣传,不“抢挖”兄弟院校招生人员;不委托校外招生中介和人员为本校招生,规范本校招生人员管理;尊重兄弟院校,教育与约束招生人员,杜绝恶意攻击和毁谤兄弟院校的行为。
《公约》明确指出,对有违规行为的招生人员将从速、从严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招生人员应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正确使用通知书方面,统招生寄发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的录取通知书,自考助学班招生由学校统一寄发经省教育厅备案同意的入学通知书。同时,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处一律设置公示牌,公示所有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生缴费时,必须按学生类别在收费票据上注明“统招生”、“自考生”等字样。
此外,在正式办理学生注册前,学校要有专人负责给学生和随行的学生家长讲明有关政策规定,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学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退学退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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