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至此,贵州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最大限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新《条例》7月28日由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贵州省政法委已经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加紧制定《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将尽快出台执行。
申请消除违法及轻罪记录,要具备哪些条件?贵州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未满18周岁,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而被不起诉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主观恶性不深,诚心改过自新,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且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申请消除违法及轻罪记录。 对于提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申请的,有关司法机关应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规范、审查严格的要求,及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消除决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后,其违法犯罪事实不再在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载体中载明,不再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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