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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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完成2009年我省补充农村中小学教师计划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1、通过实施国家、县“特岗计划”,解决我省农村教师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2009年,全省安排“特岗计划”指标7009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3888名;县“特岗计划”3121名。

国家“特岗计划”设初中岗位2768个,小学岗位1120个;县“特岗计划”设初中岗位733个,小学岗位2388个。

二、原则和要求

3、各县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教师。招聘教师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合理搭配。

4、教师招聘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5、招聘的教师安排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学校,且一所学校原则上安排不少于3人。

6、“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聘期为3年,聘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三、指标安排

7、国家、县“特岗计划”指标安排如下:

国家“特岗计划”指标3888名,安排在正安、习水、务川、西秀区、紫云、关岭、普定、长顺、三都、三穗、惠水、岑巩、天柱、锦屏、麻江、台江、榕江、从江、施秉、石阡、德江、印江、思南、毕节市、威宁、赫章、黔西、纳雍、织金、大方、百里杜鹃风景区、盘县、望谟、册亨、贞丰、普安36个县(市、区)。

县“特岗计划”指标3121名,安排在正安、习水、务川、西秀区、紫云、关岭、普定、长顺、三都、三穗、惠水、岑巩、天柱、锦屏、麻江、台江、榕江、施秉、石阡、德江、印江、思南、毕节市、威宁、赫章、黔西、纳雍、织金、大方、百里杜鹃风景区、盘县、望谟、册亨、贞丰、普安35个县(市、区)。

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表。

四、资金安排

8、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县“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与县级财政据实结算。“特岗计划”专项资金首先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后,可用于解决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本县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享受本县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如有结余,结余部分暂存县财政。

9、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岗前集中培训等。

实施“特岗计划”县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生活条件。

五、教师招聘

10、教师招聘按下列程序统一实施:(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11、招聘对象和条件

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和初中英语、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学科)。

(2)取得教师资格证、年龄在30岁以下(197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证且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有半年以上从事中小学教学经历),年龄在30岁以下(197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非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县“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和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全日制普通应往届非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1979年5月1日以后出生)。

(2)取得教师资格证、年龄在40岁以下(1969年5月1日以后出生)且连续代课2年以上目前仍在教学岗位的本县代课人员(对连续代课5年以上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凡符合代课人员报考条件者,原则上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对少数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且目前仍在初中岗位代课的人员可报考初中岗位。

(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国家“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县级“特岗计划”招聘生源地范围由各市(州、地)自行确定。

在编教师(含2006、2007、2008年的特设岗位教师)不能报考。

六、保障政策

12、特设岗位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13、特设岗位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各县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09年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七、教师管理

14、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5、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16、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17、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及档案须迁到工作所在县教育局。

本方案由贵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负责解释。

附表:贵州省2009年“特岗计划”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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