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中小学校办学的种种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频繁开考”被列为“不规范办学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该《规定》明确提出,云南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期中考、一次期末考,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每学期最多可增加两次测试。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各中小学校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
云南省教育厅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以及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惟一标准。
该《规定》还就公平教育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严禁公办学校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将学生的获奖、竞赛情况和考试成绩与招生入学挂钩等等。
云南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要按管理权限对学校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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