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云南省在校大学生生病住院将不必再担心医疗费用无处报销。29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以下简称省直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于9月1日正式启动,昆明地区42所高校的19.6万名省直管大学生将首批受益。
统筹基金支付60%
大学生参保后就诊包含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和住院就医。普通门诊医疗统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就诊医院为就读学校校医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参保大学生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在除去全自费部分、特殊先自付部分和先自付部分后,在起付标准之上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参保后办理了休学、退学手续的大学生,在参保期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规定报销。
参保大学生身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殊病时,由本人向就读院校医保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发给《门诊特殊病就诊卡》和《病历手册》,即可到学校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其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均与住院医疗一样,起付标准为300元,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计算。
鼓励参保补充医保
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的模式,针对年轻人生病少、门诊意外伤害较多的情况,云南省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也设置了“基本医保+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的模式,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方法和起止时间与基本医疗同步进行,无需二次结算。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费用报销比例将提高到90%,并且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同时承担意外伤害身故、疾病身故1万元的赔付责任,承担意外伤残按等级最高1万元的赔付,承担意外伤害门诊费用100元以上5000元以内90%的赔付责任。保障层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由此极大提高。
例如,某大学生因重大疾病住进某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医疗费用总计为33000元,其中全自费部分2000元,使用乙类药品3000元、抢救用药2000元,特殊检查、治疗1000元,器官购置费用8000元。如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按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支付,个人需承担17000元,承担比例为51.5%;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160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740元,个人只用负担7260元,承担比例降至22%。
整形美容不予报销
需要特别提醒大学生的是,下列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包括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艰苦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和医疗费用;整形、美容、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及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温情提醒
大学生如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了解,可登录云南省劳动保障网(http://www.ynl.gov.cn/)及云南省医疗保险公众信息服务网(http://www.ynyb.org.cn/)进行查询,也可到省医保中心(昆明市关上中路85号政通大厦2楼服务大厅)和各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现场咨询。
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包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不含军事院校)所属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和干部专修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参保程序
省直管大学生本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有关资料,在本校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发放社会保障卡。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缴费标准
每人每学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为80元。其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学年人均省财政补助8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学年人均省财政补助40元,所在高校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统筹基金在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之前,参保学生按照一定额度先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参保年度内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元;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不再交纳起付标准。
自付费用
参保大学生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个人需先自付其费用的10%;参保大学生使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外的抢救药品治疗时,需先自付费用的40%,使用人工器官和总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进口材料治疗时,需先自付费用的20%。
异地就医
大学生在假期、实习和休学期间,因危急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一周内通过就读院校向省医保中心备案,所发生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结束后凭住院发票、出院证、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就医凭证,由学校医保经办人员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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