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校不得擅自举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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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校不得擅自举债建设

今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不得擅自举债建设。

8月2日,记者从新疆教育厅获悉,《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办法》要求,直属高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论证,经过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严禁直属高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同时,高校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违反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07年至2009 年,自治区26 所公办高校,共锁定债务达到21.80 亿元。而这笔债务最终由自治区财政化解,并于2012年3月全部化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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