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台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是日前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刚性条款。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全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将享受到更加完善、可靠的保护。
该条例还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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