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新疆今后将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管理范畴。
据自治区教育厅介绍,今后,凡取得资质的公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具备助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均可举办社会助学工作。社会助学活动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管理,在地、州、市范围开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机构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社会助学活动。
此外,社会助学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委托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承办。社会助学招生简章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刊播,招生简章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标题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注,要明确取得学历文凭的方式,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误导的用语,不得涉及与助学无关的内容。
社会助学就是政府业务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面授、函授、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有组织地为自学考生创造学习条件,进行课程辅导和自学指导的活动。截至目前,新疆共有12所具备资质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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